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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办理须知

来源:2024-1-12
浏览量:2105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办理须知

一、享受主体

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三、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3.企业与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四、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办理流程

1.申请材料。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工业园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复印件);

2)招用人员(重点群体)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复印件;

3)招用人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扫描件、复印件。(脱贫人口不需提供)。

4)招用人员为脱贫人口,到乡村振兴局开具相关证明,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乡村振兴信息系统截图,显示日期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扫描件和复印件;

5)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复印件);

6)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扫描件、复印件)。

2.办理流程。上述材料齐全后,到工业园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41室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1)审核提供的材料;

2)上传相关材料到“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

3)系统生成申请表、花名册并打印;

4)人社部门复审申请表、花名册,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5)上传申请表、花名册到“河南省就业创业信息系统”;

6)发放认定证明、就业登记表给申请企业。

3.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4.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五、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的通知》(豫人社函〔2023〕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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