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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201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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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工管文〔201921

河南濮阳工业园区管委会

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园区各单位昌湖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8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濮政﹝2014﹞64号)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现就推动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作为转方式调结构促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重点,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行推进园区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等产业发展,逐步使商务服务、服务外包产业成为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支撑。加快创新发展,实现生产性服务业与园区企业在更高水平上有机融合和良性互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动区经济提质增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优化生产性服务业资源配置,不断提升产业规模水平和服务功能,更好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突出重点。根据园区实际,先行重点发展商务服务(总部经济)、服务外包两个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充分发挥两个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

坚持集聚发展。充分利用高铁片区等载体平台,因地制宜引导生产性服务业科学布局,集聚市场要素资源,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增强区域综合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三)产业导向

引导企业打破“大而全”“小而全”格局,分离和外包非核心业务,把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作为园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先行推进商务服务、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加快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生产性服务业。坚持改革创新,推进结构调整,造产业升级新支撑、经济增长新亮点、现代服务业发展新引擎、高端科技人才引进新渠道的良好局面。

(四)发展目标

区生产性服务业迅速发展、比重提高,实行“主辅分离”,保持园区企业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升级和生产效率提,推进企业内置服务市场化、社会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把日益专业化的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引进制造业,打通二、三产业加速融合的关键环节,不断挖掘经济效率提高的源泉,让生产性服务业成为园区的“调配器”,初步建立起融合配套、分工明细、优势互补、结构功能完备的生产性服务业格局。

二、扶持政策

(一)商务服务(总部经济)

发展重点以做大做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为目标,围绕提高产业竞争力和服务产业升级,吸引一批有实力、有品牌、有信誉的中介咨询机构、信息服务、互联网相关产业、工程技术、油服企业等类型的公司落户园区。积极培育商务服务(总部经济)龙头企业,着力培养一批具有行业竞争力和社会公信力的资产评估、人才中介、信息服务、互联网相关产业、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技术咨询、工程技术、油田服务等企业。

扶持政策:

1.对列入《财富》世界500强企业、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确定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在国内A股上市或在国外上市的企业,在园区注册、独立核算、在区设立总部的,自成立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三年按照对园区地方财政贡献的90%予以奖励,第四年到第六年按照对园区地方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第七年到第十年按照对园区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同时,园区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六年如公司单独租赁办公场所,根据租赁合同条款和金额,按照“先交后奖”方式给与等额奖励,时限六年。

2.对在园区注册、独立核算、在区设立国家级总部的新引进或存量企业和机构,自成立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二年按照对园区地方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第三年到第四年按照对园区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第五年到第八年按照对园区地方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同时,园区提供免费办公场所五年如公司单独租赁办公场所,根据租赁合同条款和金额,按照“先交后奖”方式给与等额奖励,时限五年。

3.对在园区注册、独立核算、在区设立省级总部的新引进或存量企业和机构,自成立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二年按照对园区地方财政贡献的70%予以奖励,第三年到第四年按照对园区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第五到第七年按照对园区地方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同时,园区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四年如公司单独租赁办公场所,根据租赁合同条款和金额,按照“先交后奖”方式给与等额奖励,时限四年。

4.对在园区注册、独立核算、在区设立市级总部的新引进或存量企业和机构,自成立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二年按照对园区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第三年到第四年按照对园区地方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第五到第七年按照对园区地方财政贡献的20%予以奖励。同时,园区提供免费办公场所三年如公司单独租赁办公场所,根据租赁合同条款和金额,按照“先交后奖”方式给与等额奖励,时限三年。

(二)服务外包

 发展重点:积极承接国际离岸外包业务,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和知识流程外包等重点领域。鼓励工业企业适应社会化、专业化要求,外包非核心业务。一是支持和鼓励制造企业将非核心业务向市场释放,促进企业突出核心业务、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二是支持壮大服务外包主体,吸引一批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培育发展园区服务外包产业。三是鼓励本地服务外包企业积极走出去承接沿海发达城市和地区服务外包项目,引进承接国内外高端服务外包龙头企业,提升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水平。

扶持政策:

1.对在园区设立市级以上总部的服务外包企业,自引进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对区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随后三年按照对园区地方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

2.对入驻园区总部经济发展平台的服务外包企业,园区提供免费办公场所三年如公司单独租赁办公场所,根据租赁合同条款和金额,按照“先交后奖”方式给与等额奖励,时限三年。

3.对服务外包企业基于新产品的开发(包括系统软件开发、应用软件开发)或建立新型服务模式而产生的专项贷款利息给予一次性贴息,贴息率不高于同期银行标准利率,贴息年限不超过1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对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园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奖励,其中通过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园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认证费60%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攻克制约园区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带动产业发展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6.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7.对服务外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产学研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园区转化,首次实现产业化,其转化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与50万元奖励,转化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80万元奖励,转化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转化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8.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经培育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实施产业化的,每项奖励30万元。

9.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同一品牌不同产品获得相应类级的品牌仅奖励一次。

10.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1.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在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基础上,园区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市级的,园区奖励10万元。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在市财政奖励50万元基础上,园区再奖励30万元。新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在市财政奖励20万元至50万元基础上,园区再奖励10万元至4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园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建省级公共技术研发中心,在市财政奖励20万元基础上园区再奖励10万元;新建市级公共技术研发中心,园区财政奖励10万元。新建博士后研发基地,在市财政奖励10万元基础上,园区再奖励10万元。新创建省级引智示范基地,在市财政奖励5万元基础上,园区再奖励5万元。

12.注册海外机构并开展业务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13.“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服务”的有关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外包企业。

(三)重大产业项目引进

对引进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重点扶持。综合考虑项目投资总量、技术和设备投资额、项目技术水平及预期产出等因素,按照投资额度分档奖励, 具体情况如下:

总投资在1-3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总投资在3-5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总投资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管委会主任任组长的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园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统筹协调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园区财政局,园区经发、组织人社、招商、统计环保、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力推进园区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放宽行业准入。实行“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生产性服务行业和领域。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各类生产性服务企业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

(三)强化督导考核。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要建立健全约束激励机制,奖励先进强化问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除“支持重大项目引进”外,在评审同一项目年度奖励扶持资金时,应考虑企业当年度税收贡献情况,原则上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额度。对于特别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四、政策兑现

(一)基本原则。兑现扶持政策时,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由园区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报请园区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兑现程序。需兑现扶持政策的企业将合同、完税证明、政策兑现书面申请等材料提交至园区财政局,财政局负责交办、汇总。具体流程:招商部门审核合同等情况加盖公章——工商部门审核注册等情况加盖公章——税务部门审核纳税等情况加盖公章——财政部门统一汇总。财政部门根据汇总情况,提出兑现扶持政策初步建议,报请园区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时间安排。兑现扶持政策原则上按照每年兑现两次进行,即每年七月份兑现上半年扶持政策,每年一月份兑现上年度下半年扶持政策。

(四)其他事项。对业绩良好、水平较高、纳税记录良好且纳税额较高,能引领园区产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扶持原则,由园区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本实施意见由园区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9610

   濮阳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196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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